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2民初361号
原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林凤,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雨,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宝航电液伺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隆中办事处花木店村隆中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宝航电液伺服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宝航电液伺服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548元,由原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檀小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