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733号
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奥嘉园南区12号楼2-304。
法定代表人:关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骏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502。
法定代表人:王继,执行董事。
被告:王继,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霍锋,男,满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周遂京,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陆小珊,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李学凤,女,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张宪科,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周经昌,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骏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继、霍锋、周遂京、陆小珊、李学凤、张宪科、周经昌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92元,减半收取计33446元,由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733号
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奥嘉园南区12号楼2-304。
法定代表人:关玉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786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继,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骏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3号科研楼502。
法定代表人:王继,执行董事。
被告:王继,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霍锋,男,满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周遂京,男,汉族,1965年3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陆小珊,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李学凤,女,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张宪科,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被告:周经昌,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星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骏德投资有限公司、王继、霍锋、周遂京、陆小珊、李学凤、张宪科、周经昌公司增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92元,减半收取计33446元,由原告山东天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