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民初7261号
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给付合同款项,涉案买卖合同已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6元,减半收取计2,713元,由原告南京中网卫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瑞明
法官助理 张明明
书 记 员 张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