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221执5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2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506836.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经房产部门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的四处房产。 4、2020年10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 5、2020年10月23日,依职权对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凯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赵新宇
书记员 闫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