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执2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润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润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4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及保全费47212.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71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号、京房权证开股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开有限国用(2001)字第008号],查封期限为叁年,因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理,已向上述查封房产首封法院申报债权。如需续封,你方应在查封期限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2020)粤1971执2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书记员 叶佩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