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恢278号
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陈岩、***、陈元明、邢建华执行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8)京中信执字第0154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陈岩、***、陈元明、邢建华给付人民币一亿三千三百四十万两千七百五十六元一角六分本金及利息、承担执行费等。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陈岩、***、陈元明、邢建华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陈岩、***、陈元明、邢建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陈岩、***、陈元明、邢建华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元明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1107、1108、1109室房产,该房产处置权已移送优先权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岩、***持有的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该股权暂时无法评估。
3.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陈岩、***、陈元明、邢建华和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竹平限制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还剩人民币一亿三千三百四十万两千七百五十六元一角六分本金及利息、对应的执行费等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讯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融合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陈岩、***、陈元明、邢建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胡建勇
审 判 员 苏向京
法 官 助 理 高春晖
书 记 员 孙晨曦
书 记 员 张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