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执3306号
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8390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深圳市计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天宇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无余额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智娟 审 判 员 黄为忠 审 判 员 郭 峰
法官助理 匡西涛 书 记 员 匡西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