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

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2712号之一
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太平桥社区杉树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9461136E。
法定代表人:瞿汉文,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49U。
法定代表人:罗龙。
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湘0202民初2712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程建军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路××号××路××楼商铺××号(不动产权证号:××株国用(2009)第B12277号)的房产。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项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程建军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路××号××路××楼商铺××号(不动产权证号:××株国用(2009)第B12277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振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盘利斌
书记员文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