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民初2712号之二
原告: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太平桥社区杉树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9461136E。
法定代表人:翟汉文,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49U。
法定代表人:罗龙。
原告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10元,减半收取3405元,由原告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振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盘利斌
书记员文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