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2执保332号
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太平桥社区杉树坡组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29461136E。
法定代表人:翟汉文,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49U。
法定代表人:罗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8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担保人程建军名下坐落于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8号文化路综合楼商铺11号(不动产权证号:00229794株国用(2009)第B12277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株洲市鑫鑫页岩空心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