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339号
原告:南昌县富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筑路机械厂院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508663358。
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松,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49U。
法定代表人:罗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县富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县富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县富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705元,由原告南昌县富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永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彭一蕾
书记员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