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江西呈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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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初419号
原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广福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49U。
法定代表人:罗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呈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滨江豪园3号楼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6XDJN2K。
法定代表人:邹治强。
原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江西呈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其与被告江西呈通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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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40元,减半收取计78,220元,由江西广阳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志伟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范 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 超
书 记 员 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