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惠天棋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14652号
原告: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系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惠天棋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粤。
原告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惠天棋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9元,减半收取计1,814.5元,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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