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5881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一路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英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兴,系辽宁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冠斌,系辽宁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经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包锡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XXX,建筑面积3433.28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同时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沈阳信佳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浑南区XXX,建筑面积3433.28平方米的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1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全德
人民陪审员 彭 珂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妤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