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12执30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某。
被执行人:某(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沈阳某有限公司与某(沈阳)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辽0112民初1617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沈阳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网络查询某(沈阳)有限公司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我院线下走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3.将某(沈阳)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暂未发现被拘留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址,故暂无法对被拘留人员采取执行措施。
综上所述,因某(沈阳)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沈阳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沈阳某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辽0112民初161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