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982民初3394号
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北环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560745231。
法定代表人:纪兴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聪,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
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用的原告款3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利息78000元(按月利率1%自2019年3月28日计算至2021年4月28日,以后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向任丘市花园里幼儿园改造工程投标时,因工程发包单位需要提供履约保函,而被告***承诺能找专业的金融担保机构开具,故原告希望通过被告开具保函。作为回报,被告提出原告借给其300000元,由其周转使用一段时间,按月息一份给付原告利息。后原告通过会计进行了转账,被告收到后也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却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19年2月1日,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员工董秀艳的建设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300000元,2019年3月2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银行客户交易详细信息、收条、通话录音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有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被告出具的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利息78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双方曾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0元,由原告任丘市伟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由被告***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希
人民陪审员 赵建康
人民陪审员 张艳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庞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