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3民初151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9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锦州建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营盘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诉被告锦州建通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2022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6月15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9837.92元。2022年6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9895元,应退回原告987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范淑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张 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