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9月14日生,住云南省澄江县。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70970616-6。
住所: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口金帝富士****号。
委托代理人尹白建,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生,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公民身证号码:532201196904201236,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7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名下无车辆,且申请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有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继续执行。
执行员 司 俊
执行员 李江永
执行员 陈 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