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兴会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洪
申请执行人昆明骁慧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审判员  李江永
代理审判员  司 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