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与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3666、3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日上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2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9922217-2。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口金地士1204号,组织机构代码70970616-6。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112240币元及利息、受理费282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信息;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万江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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