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双航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112执字第1263号
申请人:昆明双航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均不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不能。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司 俊
执行员 陈 芮
执行员 杨 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庄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