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五法执字第2399号
申请执行人:品诚塑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华路7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昌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口金帝富士12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品诚塑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云A×××××江淮牌大型汽车、云A×××××金杯牌小型汽车,但未找到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1760元、未受偿人民币5176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姜靖峰
执 行 员 卞爱民
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