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826056-6。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小区17幢1单元12层1201室至12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0970616-6。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寺街与环城南路口金帝富士1204号。
法定代表人:邱洪。
申请执行人云南航信空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7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翰玛标识制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云A×××××的汽车,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