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锹峪镇***村中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9121351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甘肃省渭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住甘肃省渭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2022)甘1123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树苗款21500元、运费650元,共计22150元,于2022年7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再无银行存款、保险收益、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树苗款2150元及案件受理费177元,剩余树苗款20000元被执行人于2024年5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235元。本案当事人履行部分,余款达成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23执84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