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123执133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渭水润园1号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396370525M。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锹峪镇***村中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59121351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清源镇平桥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08576982X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62242619********。
被执行人:***,男,1978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62242619********。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行与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2022)甘1123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840826.88元(利息算至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15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的罚息、复利仍按年利率12.04125%计付),本息合计11840826.88元,于2022年7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律师费6300元由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41元,由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执行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5734.5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022年9月20日,经被执行人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申请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源支行同意对上述资金解除冻结;2022年9月22日,再次冻结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46元,再无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136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其余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冻结,再无证券、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渭源县××镇××路××小区××幢××**××室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其名下车辆福克斯牌小型汽车(车号甘JJ××**)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小型汽车(车号甘J9××**)、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号甘JB××**)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再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对本案冻结的被执行人渭源县渭河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6元、***名下网络资金136元共计442元向申请人扣划发放。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1123执133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