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1102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定区南大街欧康小区E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8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20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渭源县锹峪镇***村中寨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02民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定西市安定区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383861.00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17日前的资金占用费170274.00元,并自2019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0834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37941.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设定抵押的渭源县锹峪乡***社乡野香酒店-所在的3层地上建筑物甘(2017)渭源县不动产权第0××3号通过网络询价予以评估,评估总价为5625219.5元。于2022年4月7日淘宝网以4781436.58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流拍后于2022年4月29日以4303292.92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二拍流拍后以4303292.92元进行变卖,变卖流拍后,现因该案涉土地系集体土地,无法抵偿。申请执行费要求继续查封该地产。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4504.11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