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3643号
原告:定西市安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欧康小区E区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壁,定西市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19日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男,汉族,***年1月15日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女,汉族,1977年8月20日生,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五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定西市安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87.5元,由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