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3644号
原告:定西市安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欧康小区E区1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壁,系定西市工商联维权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18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5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5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7年8月20日,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渭源县清远镇首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融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碧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西市安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定西市安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48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