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1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4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03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组织机构代码:55603632-4。
法定代表人:闵强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8)赣01执交03号执行裁定书要求本院将本案交叉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南小民初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江西)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