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1220号
原告: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中大道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788033301。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厚平,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627821。
被告:江西敏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丁坊村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81640582U。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敏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3元,减半收取7391.5元,由原告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