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4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03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组织机构代码556036324。
法定代表人:闵强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西华夏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小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953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31元。2018年1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1执交0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从南昌县人民法院交叉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8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2018)赣0191执93号执行裁定书。
2、2018年1月2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车辆、股权股息、保险产品等财产信息。
3、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证号为:洪土国有登湾(2011)第10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无其他不动产信息。
4、2018年2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文书已送达给当事人。
5、2018年6月23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6、2018年7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
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额为252070元,未履行金额为25207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681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