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428号,组织机构代码7788033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罗亭镇义坪村,组织机构代码556036324。
法定代表人:闵强龙,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西华厦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小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月1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01执交0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从南昌县人民法院交叉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99539元;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3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申请执行费3681元。因被执行人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正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291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