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1441号
原告:***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工业新区循环经济园区衡井路南。
法定代表人:邸铁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昂,河北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龙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胜国,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源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铁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