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

某某发、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财保431号
申请人:**发,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申请人: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住址:景县龙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63662830C,组织机构代码:663662830。
法定代表人:高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开发区。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2.65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22.656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机械设备(详见清单)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653元,由申请人**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