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

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辖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龙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63662830C。
法定代表人:高建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次诉讼属重复诉讼,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关于涉案纠纷,***2017年9月4日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豫0202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以约定管辖无效、该院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被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处理。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立案后,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该院作出(2017)冀1127民初2624号民事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于2018年2月9日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11民初820号民事裁定,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8)豫02民辖终13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经审理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21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主持调解后,作出(2019)豫02民终274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次诉讼是否属重复起诉,由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查明。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向协议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显示“签署地点:兰州”,属约定不明,该约定管辖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其住所地在开封市××区,应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