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56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63662830C。
法定代表人:高建龙,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科信兴宇铁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宪友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崔津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