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业兴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蒙古族乡党杖子村党北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无法联系到被告**会,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