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302民初24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会,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业兴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蒙古族乡党杖子村党北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会、***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辽宁输变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无法联系到被告**会,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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