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市民初字第5号
原告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原告山东万佳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焦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