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宏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

铁岭市宏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运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282民初2411号
原告:铁岭市宏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东煤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刘铁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系辽宁铁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6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
被告:吉林省运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通路鑫磊物流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帅,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南三环交汇新星宇商誉****/div>
负责人:曹文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一,男,1992年6月3日,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铁岭市宏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电信)与被告***、吉林省运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诚物流)、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农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博、被告安华农业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天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运诚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源电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7721.07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24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吉A×××**、吉J×××**号重型货车沿新三线(开原段)行驶至兴隆米业前,将原告负责管理的光缆撞坏,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为保证光缆畅通,原告进行了抢修,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运诚物流名下,并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投保了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7721.07元。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运诚物流未作答辩。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辩称:案涉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不在公司其投保,且已赔付,原告的损失应扣除交强险后按责任比例赔偿。事故车辆存在超宽、超高,其违反安全装载行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责任事项说明,应履行10%的绝对免赔率,事故车辆挂车是否有保险,如有保险,应按比例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事故认定书、财产损失评估报告书、鉴定费收据、保单抄件、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副本;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提交了商业保险免责说明书等证据。经组织交换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认为评估报告中未发生的损失,不应一并作出,应在其发生后再作处理,且对鉴定人资质存有异议。该部分损失为二次修复的期间,虽然未发生,但有评估机构作出结论,并未显失公平,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问题,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4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吉A×××**、吉J×××**号重型货车沿新三线(开原段)行驶至兴隆米业前面,将原告负责管理的光缆撞坏,发生交通事故。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保证光缆及交通畅道,进行了抢修。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运诚物流名下,并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投保了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经本院委托辽宁辽北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原告第一次抢修的损失为26343.36元、第二次完整修复费用为60877.71元、评估费20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超载,根据双方签定的商业保险免责说明书中规定,保险公司免赔10%。
再查明,事故发生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赔付完毕。原告的合理损失有第一次抢修费用26343.36元、第二次修复费用60877.71元、评估费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在未保证安全的情形下,驾驶超载的机动车,将原告负责管理的光缆撞坏,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对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运诚物流名下,运诚物流为法律上的车主,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投保了第三者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应在其承保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超载行驶,对于安华农业保险提出的10%绝对免赔率,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是原告的必要支出,系合理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主挂车一体,为一个保险,被告安华保险主张主、挂车保险分担不成立,故不予支持。交强险限额2000元应从原告的合理损失中扣除。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铁岭市宏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78498.96元(即第一次抢修费26343.36元、第二次修复费60877.71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89221.07元减去交强险2000元再乘以90%为78498.96元)。
二、被告***、吉林省运诚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铁岭市宏源电信工程有限公司8722.11元(即原告合理损失87221.07元的1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吉林省运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马泰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秦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