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多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义与陕西多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4202号
原告:武义,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陕西多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694327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与被告陕西多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750元,其余17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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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康璐
人民陪审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