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02民初6142号
原告: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韩国商业街1#楼14层19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纳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营口汇通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芦屯塑料工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汇通通讯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
本院认为,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诉讼标的额343497元减至10000元,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343497元交纳案件受理费6453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退还,应退还6428元)。保全费2238元,由辽宁盛世华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