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1915号
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
法定代表人:司书洋。
委托代理人:张治林,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昭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龙王塘街道大龙塘村/div>
原告沈阳电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昭阳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