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464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4,99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已强制执行8950元,其余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强制措施并未实际采取,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立军 审 判 员  姬中群 代理审判员  杨红超
书 记 员  胡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