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4403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兰仁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迟海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