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081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81146U。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灯塔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自然资源、收益保险类、公积金、金融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线索,申请执行人辽宁金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