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民初320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宇。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胡军卫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何燕歌

 

 0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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