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1民初3208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宇。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何燕歌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