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12424号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372XXXXXXXXXXXXXXX,住山东省XX城县。
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原告朱**玉,女,汉族,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莲湖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漫,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664.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住河南省林州市。
原告***、***、朱**玉与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朱**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27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4810元;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原告供货,被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要求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已支付货款780000元,尚欠482700元未支付。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三原告均不属于长安区法院管辖,起诉状中被告中涛公司注册地为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与营业执照注册地不一致,被告中涛公司注册地为雁塔区,不属于长安区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称被告中涛公司注册地在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号XX小区,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前往该小区1幢10202室调查询问,为居民长期住宅,未允许他人居住使用或登记公司,更不是被告中涛公司经营办公地址,被告中涛公司是经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注册登记,其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小区XX幢XX号房。被告***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林州市。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原告也无一在本院辖区,原告提供的合同也没有约定履行地,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中涛公司住所地法院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中涛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涛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牛毅虎
二0二0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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