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按撤诉处理用)
(2019)陕0111民初3000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村民,。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南江县村民,。
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赵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2019年9月2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 宁
审 判 员 王守珍
审 判 员 周 巠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荣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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