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辖终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中段华美小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住西安市新城区iv> 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iv> 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林州市iv> 上诉人***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请求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6民初12424号民事裁定,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为西安市长安区,被上诉人辩称其住所地在西安市雁塔区人立案时长安法院予以受理,故上诉人认为本案长安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法应,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查明本案被上诉人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为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中段华美小区****房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情况,应当以其注册地,应当以其注册地为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注册地为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二十条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