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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1民初320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2019年9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24元,原告已预交62元,现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思     1